【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薛鵬報道】3萬元的手鐲90萬元售出、5千元的掛件賣到了42萬元、3千元的手鐲以36倍的價格交易……日前,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馮國慶的受賄細節曝光,其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妻子開設的工藝品店,以遠高于正常價格向多名企業負責人出售翡翠首飾、掛件并從中獲利180余萬元。
梳理發現,類似馮國慶這樣披著正常市場交易外衣,隱形變異搞貪腐的現象,在違紀違法黨員干部中屢見不鮮。
例如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原副主席趙長青,打著出售書法作品、潤筆費、稿費的幌子斂財;中國農業銀行陜西省分行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行長程錦前以幫助協調信貸審批事項為條件向客戶低買高賣房產……
這些以正常交易為幌子,變相收受賄賂的行為緣何發生?背后的實質是什么?應當如何破解?
低價租來高價租出,
一倒手凈賺上百萬元
2019年12月25日,西安市政府原參事、原市國土局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田黨生因犯受賄等罪獲刑15年。這名長期在國土領域任職的黨員領導干部,在10余年的時間里,多次從有求于他的商人手中低價購房:以價值170萬元的購物卡抵做房款,買下總價719萬元的9套商鋪;以334萬元買下總價510萬元的房產2套;用紅木家具折抵房款,低價購買房產2套……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品交易日益發達,房產、汽車等高價值商品,成為個別黨員干部利用職權“低買”“高賣”變相受賄的工具。
與田黨生一樣,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黨工委書記、主任王愛華也是利用職權“低買”牟利的典型。其不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超低價購買住房,還以明顯低于進貨價的價格從受其“關照”過的公司購買3輛汽車,并由該公司支付14萬余元的購車稅費及保險費用。
“除了‘低買’外,‘高賣’交易也并不鮮見。”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慧明的違紀違法行為就包括“高賣型”交易。
任職期間,趙慧明欲將其名下的住宅出售。某企業負責人在明知該房屋報價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仍以230萬元的價格買入,并在事后又以補償裝修電器款為由送予趙慧明現金人民幣10萬元。而對于這一切,趙慧明“理所應當”地收下。后經評估,該住宅當時的價格為179萬元,趙慧明從中獲利51萬元。
不止如此,嘗到“高賣”房產的甜頭后,趙慧明做起了“低買高賣”的生意。2012年3月,趙慧明利用職務影響,以市場價七折從王某手中承租商鋪,王某為感謝趙慧明的幫助,又為其代辦了商鋪轉租事宜。
調查顯示,在2012年3月至2018年11月,趙慧明在將商鋪高價轉租的過程中,實際收取租金共計387萬元,而向服裝城支付的租金共計267萬元,整個轉租過程變相收受他人財物119萬元。
“購買者舍優取劣、不計成本的方式,與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邏輯不相符,特別是當售賣雙方存在一定管理關系時,背后的原因不能不深究。”
有專家認為,除了“低買高賣”外,現實中存在的“以物易物”的交易,即以低價值物品置換對方高價值物品,也容易成為黨員領導干部變相受賄的手段。
看似正常交易的背后
往往隱藏著變異腐敗
“我給趙慧明這么大的優惠,一是對他以前的關照表示感謝,二是為了能跟他繼續保持良好的關系,畢竟他那時是建設局局長,我們從事地產行業,跟他保持良好關系很必要。”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先后兩次以低于市場價賣房給趙慧明,變相送給其34萬余元。
對于企業老板的“優惠”,趙慧明也“投桃報李”,為該房地產公司日常經營、安全保護等方面提供方便,同時,還在其承接經濟適用房項目上幫忙打招呼說情,幫助該公司獲得了參與經濟適用房工程項目資格。
從表象上看,“低買”“高賣”“以物易物”等交易,有金錢和物品的對價支付手段,屬于市場正常交易的情形。但實際上這種交易與黨員領導干部掌握的職權或職務影響密切相關,背后往往隱藏著權錢交易。
不同于趙慧明等人的直接上手進行交易,馮國慶在玉石翡翠上的“高賣”交易相對隱蔽,多次買賣均通過其妻這個特定關系人進行,金額達184.4萬元。
所謂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后,出于逃避審查調查的目的,授意請托人將財物以一定的方式給予特定關系人,企圖通過多轉幾次手掩蓋權錢交易。
與馮國慶一樣,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刀勇也是在背后站臺打招呼,讓親屬在前臺出面做生意,以茶謀私牟取利益。
談起這么做的原因時,刀勇透露了自己的“小算盤”,“如果自己直接參與肯定是要受到處分的,那就躲在后面,教他們怎么做生意,然后把老板介紹給他們,他們賺了錢以后,我如果有需要了,他們也會把賺到的錢給我一部分”。
事實上,無論是直接上手還是通過特定關系人,無論是利用職權的“低買”還是“高賣”,都是違紀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將受到嚴肅懲處。
“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打破隱形變異腐敗,關鍵在于
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2019年11月,在“低買型”“高賣型”交易中獲利豐厚的趙慧明,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獲刑7年3個月。
“再狡猾的狐貍也斗不過好獵手。”參與查處趙慧明案的紀檢監察干部表示,無論這種交易表面上如何完美,只要抓住公職人員與請托人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交易價格明顯與市場行情不符等情況,就可以將其認定為受賄。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原本顯性的腐敗行為改頭換面、由明轉暗,貪腐手段日趨隱蔽,與日常工作生活等糅合在一起,危害更大、更難治理。
隱形變異的腐敗行為影響黨的形象和威信,危害黨的執政基礎,在更深層次上侵蝕著公共利益,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破壞黨內政治生態。
“腐敗是公權的濫用,對公權實施制約和監督是防治腐敗的必然要求。”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陳曉輝認為。打破各種包括交易型受賄在內的隱形變異腐敗,關鍵還是要著眼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只要黨員領導干部沒有機會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無論是“低買”“高賣”還是“以物易物”的交易都很難發生。
專家建議,必須完善嚴禁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特定關系人在其分管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強化制度約束和監督執紀,對于違反規定謀取私利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同時,要著力構建有效的治理機制,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有腐必反、伸手必捉的穩定預期,營造“不敢腐”的氛圍;扎牢扎密制度的籠子,讓權力受到嚴格的制約監督,健全“不能腐”的制度機制;要提升反腐敗水平和能力,提高黨員干部的修養和覺悟,達到“不想腐”的境界。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微信公號;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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